机构设置

聊城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聊城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山东省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学工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及一切热心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探讨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规律,总结和交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为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生工作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本会任务

  (一)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条件吸收会员,维护会员从事本会活动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本会会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的立项与管理,为课题研究提供一定条件;组织评选本会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团组和会员。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研究会年会或专题研讨会,交流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研成果、工作经验和学术动态。

  (四)开展对外交流,与兄弟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对会员的优秀研究成果,向山东省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研究会及专业学术刊物推荐,并积极组织参加山东省和全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活动。

  (五)积极整理发表本会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集、专著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读物和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聊城大学干部、教师,经书面申请,上交研究会秘书处,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均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使用本会出版、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申请本会立项课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科研评奖及成果推荐;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含著作、报告等),提供科研成果;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秘书处提请本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决定研究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确定机构组成与人员设置。本会行政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推选确认。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年会、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吸收新会员、确定秘书处人选、研究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同时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会员大会表决确认,一般每届任期4年。本会下设秘书处,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领导,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办公地点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研究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参加的年会。必要时经会长和副会长协商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学校为本会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经费,同时本会积极争取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课题立项、奖励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会务活动、资助出版书刊等。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研究会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聊城大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